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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24-1 .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 ...

  2.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 ...

  3. 824-1 .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

  4. 民法第824-1條規定:.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 ...

  5. 824-1 .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 ...

  6.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至前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7. 法規名稱:. 民法824-1 .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究採認定主義或移轉主義,學者間每有爭論,基於第八百二. 十五條之立法精神,爰增訂第一項,本法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 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