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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第 881-1 條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3.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4. 第 88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5. 民法第881-1條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6. 民法 881-1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抵押人與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就現有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為. 其特徵,與供特定債權擔保之普通抵押 ...

  7. 查民律草案第1179條理由謂抵押權之標的物滅失時,其抵押權應即消滅,然僅係一部滅失者,仍就其所餘部分存餘之,至因抵押物滅失應支付之賠償金,須分配於各抵押權人,始能鞏固其效力。 此本條所由設也。 ️ ️ ️ ️ ️ ️ ️ ️ ️ ️ ️ ️ ️ ️ ️ ️. 您可能也感興趣. 【民法法典_物權+親屬+繼承編】最新民法條文 (民法法條)、條旨及公布日期. 目錄. # 民法 # 民法881 # 抵押權 # 消滅原因 # 消滅 # 抵押物滅失 # 抵押物 # 抵押人 # 賠償 # 其他利益 # 抵押權人 # 請求權 # 權利質權 # 次序 # 原抵押權 # 給付義務人 # 故意 # 重大過失 # 不生效力 # 毀損. 民法上書坊 民法法典娜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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