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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田水利法 是 1068年 宋神宗 在位期间由 王安石 主持新变法工作中的一项 法令 。. 此法令规定各地兴修 水利工程 ,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 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 政府 贷款 ,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 ...

  2.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申請釋憲.

  3.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 編輯] 申請釋憲 [ 編輯]

  4. 農田水利法 是 1068年 宋神宗 在位期間由 王安石 主持新變法工作中的一項 法令 。 此法令規定各地興修 水利工程 ,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 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 政府 貸款 ,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此法令在頒佈之後的七年內,《 宋會要輯稿 》記載,全國興修水利工程17093處,收益民田達36177888畝。 這是一篇關於 宋朝 歷史 的 小作品 。 你可以透過 擴充其內容。 分類 : . 王安石變法. 中國農業史. 中國古代水利工程. 宋朝經濟.

  5. 中央管河川 是指 中華民國 境內依據《 河川管理辦法 》由 中央政府 管轄之 河川 ( 水系 ),由 經濟部水利署 所屬之各 河川局 管理 [1] [2] 。 依據民國98年(2009年)4月8日的公告,共有中央管河川24水系,另有跨省市河川2水系 [3] 。 由於跨省市河川中的 淡水河 與各中央管河川規模相當,在經濟部水利署的介紹資料中往往並列而未加以區分 [4] 。 歷史. 在 省政府 時代,係依重要性將省管河川區分成「主要河川」、「次要河川」及「普通河川」三大類。 各類河川數目歷年來屢有變遷,於民國78年(1989年)公告調整之後,計有主要河川21水系、次要河川29水系及普通河川79水系,合計省管河川共129水系 [5] 。

  6. 2023年5月27日 · 农田水利法》是中华民国政府为确保粮食安全及农业永续,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发展,健全农田水利设施之兴建、维护及管理,以稳定供应农业发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扩大灌溉服务,并维护农业生产与提升农地利用价值及妥善处理农田水利会之改制事宜 ...

  7. 1967年, 臺灣省政府水利局 成立「 臺灣省水利局河川治理規劃總隊 」,主要業務為辦理台灣省主、次要河川治理規劃工作。. 1978年,改制為「 臺灣省水利局規劃總隊 」,主要職掌擴大為辦理全省水資源工程規劃調查及試驗工作。. 1998年,改組為「 臺灣省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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