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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以事業復工時所申報之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 二、以事業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

  2.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內容 ...

  3.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繞 ...

  4.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

  5.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2005361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50028185C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 ...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自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發 迄今,歷 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水污 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 ,刪除污 水取得許可 ...

  7.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自六十四年訂定發布後,期間 曾於七十三年、八十一年、 八十三年、 八十六年、 八十七年、 八十八年、 九十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五年九次修正施行。. 茲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 ...

  8. 第 1 條 . 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 第 3 條 .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 四、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 七、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

  9.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 第三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 四、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 七、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或執行。

  10. 二、水污染防治法 規之執行與轄內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 核、釋示及執行。 三、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水污染防治費之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 四、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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