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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2.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四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水災致死者。 (二)因水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水災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 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水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水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 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 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水災致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 一戶計算。

  3.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四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水災致死者。 ( 二)因水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 三)因水災災害而失蹤,經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者。 二、失蹤救助:因水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水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 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 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 4 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一、死亡救助:(一)因水災致死者。 (二)因水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水災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水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水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5.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 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6.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四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水災致死者。 (二)因水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死亡者。 (三)因水災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 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水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水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 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 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水災致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7. 淹水災害(另稱洪水災害,簡稱水災)係指因自然降水過量、排水不及、水流溢淹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原本乾燥的陸地被大量水體淹沒的現象,進而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條件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