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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 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

  2.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1 條.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第 3 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第 4 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第 5 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第 6 條.

  3.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 ...

  4. 法官倫理規範共計28條,主要內容包括宣示法官之使命與獨立;並就法官身分、法官執行職務之行為及法官職務外活動訂定行為規範;又特別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範圍及法官對於其他司法人員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舉發條款;並明定司法院得設立諮詢委員會,負責

  5. 法官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5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064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 ...

  6. 法官守則研究修正委員會前4次會議已 確定「法官倫理規範」草案名稱,俾與法 官法施行時應訂定之授權命令銜接,並就 司法院所擬27條條文之「法官倫理規範草 案」進行逐條討論。 8月18日召開第5次會 議,繼續討論草案第16條、第18條以下各 條文。 會中依照上半年度司法院廉政會報 臨時動議提案,討論是否於法官倫理規範 草案增訂舉發條款;另就法官參與職務外 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之一般原則,及法官 為特定組織募款、招募成員應如何予以適 當規範,始能兼顧法官之公平審判及參與 公民社會活動等,進行討論。

  7. 2020年11月27日 · 一位法官在法庭上的任何言行與訴訟行為的決定,都是代表著國家行使司法權。 司法權的核心精神在於公平審判,法官心中要有一座天秤,心中衡量的只有雙方提出的 證據 與事實,而顯現在外的是各種法庭上的訴訟指揮行為,因此外在行為也要聚焦在證據跟事實上,避免讓人產生審判者會有把與案件無關的因素作為差別對待的疑慮。 二、法官需要有「高尚品格」?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 [5] 則是一條可以包山包海的條文。 作為法官,要保有高尚品格,也要謹言慎行跟廉潔自持,還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為,這些要求乍看都言之成理,但同時也遭到空泛、不明確的批評。 例如近年來引發社會議論的事件,法官可否去排隊領免費的便當 [6] ? 又或者法官是否在服裝上有一定的標準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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