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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民法 736和解指的是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分為「訴訟中和解」與「訴訟外和解」兩種,本文將為你整理兩者的效力、優缺點!

  3. 和解書 ODT.odt 6 KB 108-04-02 下載次數:35383 和解書 WORD.doc 29 KB 108-04-02 下載次數:76257 收合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白皮書 線上申辦(非憑證) 線上申辦(須備憑證) 申辦各項作業說明 應訊須知 聯絡我們 檢察長信箱 犯罪被害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 ...

  4. 訴訟上和解,是指訴訟繫屬於法院後(通常是起訴後),由法院進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法官於審理案件中,隨時都可以試行和解,或是提出和解方案促成和解。 如果於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和解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聲請

  5. 至於和解的方法有下列2種. 一、法庭外和解. 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二、法庭上和解.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發布日期 : 99-12-14. 更新日期 : 108-12-04.

  6. Q1:和解是什麼意思?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約定,達成共識、互相讓步的協議。簽署和解協議後,雙方必須要履行和解的內容。 原則上和解會需要簽署「和解協議書」,這個程序可以雙方私下進行,也可以透過地檢署或法院安排的調解,簽署正式的調解筆錄。

  7. 2018年10月24日 ·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 [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討論和解;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主動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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