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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 ...

  2.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 法令 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22日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91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3、37、3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3、35、48、51、54、91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6、19、34、36、45、50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3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35條條文

  4. 編章節.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5.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6.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2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附件圖表 法規沿革. 第 57-1 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7.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2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附件圖表 法規沿革. 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2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17、17-1 ...

  8. 第一條. 本法所稱之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第二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第三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四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第五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第六條.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分院審判訴訟案件及處理非訟事件,適用關於各該本院之規定。 第七條.

  9. 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 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06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2、33、34、49、51、73~7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6-1~66-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 11.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92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

  10. 3 天前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6)日初審《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是降低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依法可聘用、約用助理,最後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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