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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如附表六),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 一、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檢修報告書文件。. 二、依前條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 ...

  2.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 ...

  3.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

  4. 主旨: 訂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並廢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自即日生效。 文件下載 懶人包

  5. 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第 3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第 4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 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八、建築物依其用途及管理情形,採整棟申報方式申報檢修結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7.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

  8. 大火無情,為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內政部於今 (7)日部務會報通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草案,這次新訂辦法主要是依消防法授權,將現行的作業基準法制化,新辦法仍維持現行的檢修頻率,管理權人至少每半年至1年需進行檢修,若未依限檢修或 ...

  9. 附表八: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PDF 附表九: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申請書.PDF 所有條文

  10. 一、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當地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為申報之方便性,優先以網路申報方式為原則。.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審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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