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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附表一. 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表. 說明:配合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定明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 附表二.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核發(延展、換發、補發)申請書. 注意事項:一、資料異動登記應在備註欄載明前後資料情形。 二、本表各欄除簽章欄外,應以打字詳細填載。 說明:配合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定明申請書格式。 附表三. 8.56. 公分. 正面. ( 檢修機構全銜) 專任消防設備師( 士)識別證. 紅. 姓 名: 底. 消防設備師. ( 士)六個月內正面1吋脫帽相片. 黑. 專技種類: 3.5公分. 字. 證書字號: 通訊電話: 2.74公分. 反. 檢修機構名稱. 面. 證書字號. 白. 有效期限. 底. 代表人.

  3. 2019年11月18日 · 辦法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 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4.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 第 三 條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以下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法人組織。 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營業項�. 為專任, 第 四 條. 少二人。 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證. 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六、 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架構、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5. 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 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 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 業務之專業機構。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 一款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場所 )應委託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

  6.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 第 7 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7.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表.PDF

  8.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 為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 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四項授權規定及應實務需要,針對. 專技人員於執行檢修業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確保其對於第三人傷亡或財. 物損失之賠償責任,並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 構)管理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檢修機構之定義。 (修正條. 文第二條) 三、修正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提高最低保險金額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 條)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 植根法律網.

  9.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 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10.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資料類別: 法規命令 發布機關: 內政部 公發布日: 108/11/18 文 號: 台內消字第1080823216號令 法規類別: 預防調查 異動性質: 制(訂)定 發文單位: 秘書室 檔案下載: 令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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