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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2.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pdf (344.65 KB) 點閱數:7043. 資料更新:113-05-15 11:13. 資料檢視:113-05-15 11:13.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關閉.

  3.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4. :::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4.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31.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 31. 第 一 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 31.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 39.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43. 第 四 節 水霧滅火設備 § 61. 第 五 節 泡沫滅火設備 § 69.

  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6.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 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 使用。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 之。 第二編 消防設計

  7.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 層,供第十二條第一 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 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供同款其他各目 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 場所使用,樓地板面 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

  8. 小中大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 主旨: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文件下載.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修正條文PDF. 令PDF. 最後更新日期107-10-17回首頁.

  9.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除第82條至第84條、第86條至第91條、第93條、第96條至第97條之10自113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4月24日施行.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3-04-24. 壹、修正目的.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 ...

  10.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壹、 修正目的.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 茲因109年4月26日錢櫃KTV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49人受傷送醫,是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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