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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031~060條 (自動撒水系統)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 ...

  3. 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 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4. 第 4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 ...

  5. 配合 上開產品之引進、基準之修正,並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有關快速反應型撒水頭設於第一項所定場所以外之防 火構造建築物,該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各層任一點 至 ...

  6.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 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 條、第一百九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 . 標準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四十六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 ...

  8.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 迄今歷經八次修正。. 茲為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及避免「集熱板」一詞造成功用上之誤解,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 以下簡稱CNS ...

  9.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 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 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第 66 條. 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 ┌───────┬──────────────┐. │離開距離 (㎜) │ │. ├───┬───┤電壓 (KV) │.

  10. 第 179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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