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2.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3. 第 4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 ...

  4.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 . 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 修正表格. 一、 本表中「 」 備二、 大型滅火器之藥劑數量應符合相關滅火器認可規範。 註 三、 磷酸鹽類等為磷酸鹽類、硫酸鹽類及其他含有防焰性藥劑。 四、 碳酸鹽類等為碳酸鹽類及碳酸鹽類與尿素反應生成物。 現行表格.

  5. 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 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第 62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第 63 條.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第 64 條.

  6.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7.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撒水頭與裝置面 (牆壁) 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 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8. 2022年8月8日 ·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裝置成水平,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小於八公分,且不 得大於四十公分。

  9.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任一點 ...

  10. (撒水頭配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其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配置,在正常情形下應採交錯方式。 二、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表演場所之舞台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及貯存易燃物品之倉庫,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