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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浦出水量,依前條規定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設於高架儲存倉庫者,為一百三十公升)。但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者,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另放水型撒水頭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但供第十二條第. 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 一、密閉濕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二、密閉乾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撒水頭動作時先排空氣,繼而撒. 水。 三、開放式:平時管內無水,啟動一齊開放閥,使水流入管系撒水。 四、預動式:平時管內貯滿低壓空氣,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且. 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44 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除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 理。 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亦同。 二、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為有效排水,依下列. 規定裝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 第二種感度 ,各層 任一點至撒水頭之 水平距離在二點一 公尺以下。但防火構 造建築物,其水平距 離,得增加為二點三 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第一種感度 ,各層 任一點至撒水頭之 水平距離在二點三 公尺以下。但設於防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 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 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2021年6月25日 ·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 MPa 以. 上。 五、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 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 限。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 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 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第 66 條. 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 ┌───────┬──────────────┐. │離開距離 (㎜) │ │. ├───┬───┤電壓 (K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