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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2.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文網站-法令資訊 (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3年版. ::: 首頁. 下載專區. 下載專區. 法令資訊 (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 ...

  3.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第 5 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5.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4.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31.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 31. 第 一 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 31.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 39.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43. 第 四 節 水霧滅火設備 § 61. 第 五 節 泡沫滅火設備 § 69.

  6. 1. 一、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2. 二、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途二種. 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 關係。 (一)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用途,符合下列. 規定時構成從屬關係。 1.從屬用途部分之管理權與主用途部分之管理權相同。 2.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一致或具有密切之關. 係。 3.從屬用途部分工作者或使用者之使用時間與主用途部分工作者或. 使用者之使用時間應大致相同 (包含為完成剩餘工作之延長時間. ) 。 (二)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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