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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2.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3.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pdf (344.65 KB) 點閱數:6898. 資料更新:113-05-15 11:13. 資料檢視:113-05-15 11:13.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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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172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8、15~18、46、47、57、82、83、84、86~91、. 93、96、97、190、195、197、198、201、222、223、236 條條文及. 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節名;增訂 ...

  7.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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