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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 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are governed, ...
- 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所謂涉外,為民事事件之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或其住所或居所在外國,標的物在外國,或事實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契約訂立地、契約履行地在外國者等等。 在這類民事法律案件中,法庭處理涉外民事事件之主要依據之一即為國際私法,在我國主要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希望藉由課堂講授自編講義與相關教科書,加上同學課堂參與,協助同學瞭解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基本架構。 本課程雖為法律專業科目,但會因應外交系所學生之需要,以較為簡顯易懂的方式,兼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基本概念,幫助同學了解國際私法。 每周課程進度與作業要求 Course Schedule & Requirements. 授課方式 Teaching Approach. 70% 講述 Lecture. 30% 討論 Discussion.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 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是為國際私法之反致條款。 反致條款之適用大概是國際私法一科中最難理解的一環,惟其適用範圍實屬廣泛,重要性不言可喻,使欲學習國際私法者甚難忽略。 在國家考試環境下,反致亦屬國際私法熱門考點,惟律師司法官國際私法僅以選擇題出題,而反致條款適用甚為複雜,故實例題的出題難度較高,多以法條法理題型態出現,所以叫無需注重本條的操作問題,然而在其他國考如民間公證人等,國際私法會以申論題出題,則務必熟習本條操作、以及條文與反致種類間的適用,方能順利得分。 以下分別就反致條款的考點進行重點整理。
本文就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契約法律適用之變革加以歸納、分析、評述,計有規定明示意思以終結當事人合意方法之爭議、採行最重要牽連關係理論以促成法律適用具體妥當性、輔以特徵性履行理論以提升法律適用之可預測性、規定特徵性履行方住所地法為特徵性履行地法、未規定消費契約與勞動契約之特則等五點,並分從準據法之明示合意、關係最切之法律的認定、勞動∕僱傭契約之法律適用三方面歸納、分析、評述我國法院實務適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 條之相關判決,期能對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法現實適用時所可能引發之問題與疑義,提供一些可參酌之說明。
第30條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42.6.6公布) 修正理由(99.5.26) 條次變更。 法院對於涉外民事訴訟事件,未依職權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其準據法,應認為其判決違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編按:新法§1),是為判決違背法令,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一方面規定國際私法的法源,另一方面則宣示只要是涉外民事事件,即應依國際私法決定其準據法,故法院對於民事事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應不待當事人之主張而依職權予以認定,即使當事人未發現系爭民事事件含有涉外因素,亦未主張適用國際私法,法院亦應依職權適用之(參93台上2121)。 隱藏式國際私法:即國際私法上之事項散見於民法或其他法規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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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 概念說明. 本條係規範財產上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所謂「方式」,即法律行為之形式成立要件,如:書面、登記等。 至本法所定其他財產法上特殊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分別散見於:物權行為(§39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法律行為(§21 III)等。 依本條,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乃選擇適用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及行為地法;且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皆為有效。 旨在俾便促進法律行為之有效成立。 ~ 易記圖解. . 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 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選擇適用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