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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
罪犯減刑之立法意旨,乃政府對於偶蹈法網之罪犯,除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怙惡不悛者外,特施寬典,予罪犯改過遷善更新之機,而我國歷次制定罪犯減刑條例辦理全國性減刑,均有其時代背景及意義。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第 9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 ...
減刑指的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人縮短刑期。減刑是從寬處分(clemency)的一種形式,且和赦免相關,一些看法更認為減刑是赦免的一種;[1] 但和多數形式的赦免不同的是,減刑不會影響一個罪犯是否有罪的事實,而赦免可能使得罪犯從有罪變成無罪。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 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 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減刑是指依法對已經判決確定的徒刑減輕其刑期的制度。 減刑適用於在服刑期間有悛悔實據或有特殊立功表現的受刑人。 減刑的目的是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促進其重新融入社會。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減刑幅度 減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可依法減輕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