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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2.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3.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修法目的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事項、成立「中央災害應變前進協調所」、「救災資源料庫」、「優先使用通訊傳播」。

  4. 災害防救法 條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災害防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1 ...

  6. 主旨: 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7.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後復原重建等

  8. 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 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9. 為強化全民防救災意識及應變能力,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計修(增)訂57條,全部條文由52條增加至66條。

  10.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1. 災害防救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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