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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 第一章總則

      全部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 ...

    • 第七章 附則

      第六章 郵件 查詢及補償 第七章 附則::: 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

    • 郵政四法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 ...

    • 營業規章

      本公司依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經營郵務業 ...

  2.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3.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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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6.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 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 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7.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

  8.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