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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無法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公告招 領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

      •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無法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公告招 領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第 221 條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 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 一個月銷燬之。 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
      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K0050002&b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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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3.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4.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5. 基本介紹. 中文名 : 無著郵件. 讀音 :wúzhuó yóujiàn. 解釋 :無法給收件人及退給寄件人的 郵件. 保管期限 : 平常 郵件為10天. 基本信息. 讀音 :wúzhuó yóujiàn. 對無著郵件的處理. 無著郵件的開拆和保管. 1、無著郵件必須由指定機構集中開拆; 2、無著郵件必須由雙人會同開拆; 3、拆出的無著郵件,應按平常、 給據郵件 分別登入“接收無著平常郵件登記簿(郵1418)”和“接收無著給據郵件登記簿(郵1420)”。 4、無著郵件的保管期限,從收到無著郵件之日起, 平常 郵件為10天,給據郵件為一年,特快郵件為3個月。 無著郵件保管期滿後的處理. 無著郵件保管期滿後,應報局主管領導審批作如下處理: 1、平掛信件一律銷毀。

  6.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 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7.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8.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