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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月4日 ·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生效。 版權所有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Copyright © 2018 www.arch.org.tw All rights reserved.

  2.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 ...

  3.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其輪椅觀眾席位無須檢討水平、仰視能見度,但宜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較佳的視野角度。

  4. 104.3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 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

  5.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超過一百零九個大便器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足十個,以十個計。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一百五十個,以一百五十個計。 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五十輛,以五十輛計。 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輛,應增加一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一百輛,以一百輛計。 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6. 目前無障礙樓梯的規範,仍以視障者的行為設定,以一般人的使用樓梯加入視障的設施,如警示及點字⋯等。 讓樓梯成為視障者可用的設施,只可保留其特殊性,不能滿足輪椅通行標示上應與目前無障礙設施之標示不同,以防止混淆。 現行,樓梯的規範整體來說,他不能滿足使用輪椅的下肢障礙者的使用,是否列為行動不便之設施可以在定義中加以說明,或取消減少誤解,讓樓梯的角色更明確。 規範的訂立應有其應的程序及相對之內容,依目前無障礙樓梯的規範,提出個人意見及看法說明如下,期許專家、學者給予指正讓樓梯這部分的規範更落實。 301-1樓梯型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旋轉內徑及露空多少不得設計,應有規定而非全部封殺。 用消去法定規範不合理。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 用防滑材料。

  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一、167 條、167-1 至167-7 說明新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位置。 167條 設置之範圍。 167-3 無障礙廁所、 167-4 無障礙浴室、 167-5 無障礙座椅席位、 167-6 無障礙停車位、 167-7 無障礙客房。

  8. 建築物適用規定:除第一百六十七條一至三項條件以外所有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都必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規定: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得適用舊規定。 提供ㄧ般人可到達之處,或可使用之設施,即應考慮無障礙通路及設施。 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施之延續與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可清楚辨識,並與行進方向垂直。 105 參考附錄: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 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20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 扶手無需設置30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9. 如廁所迴轉空間直徑僅需120公分,並明訂無須改善者,如樓梯級高、級深等。 比改善原則標準更低,以提供支援服務協助行動不便者可使用或以鄰近之設施替代為原則,惟須經審查通過。 九、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終止聘任: (一)執行諮詢及審查案件違反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或本原則規定。 (二)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十二、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十一點規定改善者,得於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之原則下,參照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審核認可後辦理。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引導至適當範圍內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

  10. 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另修正條文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 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至於各項設施設計規範,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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