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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本法第七第五款規定。

  3.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

  4.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 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 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5. 9.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1030018242號令修正發布16-428第29條3847條文 10.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1040064965號令修正發布38條文

  6.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四條之一.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 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7.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8. 29 .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9.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 1030018242號令修正發布16 之4、28第29條3847條文,並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10.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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