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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限制。

  2. 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指本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並於本法施行後繼續

  3.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4. 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 營造業主要管理法令. -SL-SL1. 業管理法. 規. 體系. 法律法律. 中央法規. 命令. 解釋函. 行政規則. 解釋函. 2.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 計14 項) 內政部O 年O 月O日台內營字第000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O 年O 月O日營署中建字第OOO號函. 2. 課程大綱(一) 一、緣起二、法令變革三、營造業現況四、營造業法. 總則. 分類與許可. 承攬契約. 人員之設置. 監督與管理. 公會. 輔導與獎勵. 8.罰則罰則. 附則. 課程大綱(二)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營造業法相關子法.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5. 2015年2月4日 · 營造業法 (Ch) The entire text of 73 articles enacted and promulgated by President Order Hua-Tsung (1)-Yi-Tzu No.09200020090 on Feb.7, 2003. Articles 8 amended by President Order Hua-Tsung (1)-Yi-Tzu No.09300094191 on May.19, 2004 Articles 31 amended by

  6. 中央法規編章節. 法規類別. 工務類. 名 稱. 營造業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62條條文.

  7.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但本法第六十六 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8. 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9. 2019年6月28日 ·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4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 [1],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10. www.twce.org.tw › twce › 工程資訊營造業法

    營造業法草案總說明 營造業素享有火車頭工業之美譽,為總體經濟重要的一環,與經濟景氣有密切關係,常可帶動相關產業之發展,尤其工程品質之良窳,將直接影響民眾之人身財產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其工程成果,亦能改變人民住、行、育、樂四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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