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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00012200-1080619&LawNO=8000&LawNO1=52000&LawNoOrder=2&ShowType=Section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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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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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 ...

  3.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辦理登記,並應依本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限制。

  4.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 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 營造業法
  5. 技術問題概況(營造 業法第三條第九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八、施工中發現顯有 立即危險之虞,應即 時為必要之措施之情 形(含依工地主任之 通報,處理工地緊急 異常狀況) (營造業 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七條) 九、其他契約約定專 任工程人員應辦

  6. 3.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員簽章。 4.施工日誌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定事項須專任工程人員到場時,專任工程人員應簽章負責。

  7. 營造業法 EN. 第 35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 ...

  8. 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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