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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2.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限制。

  3. 32 .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 ...

  4. 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 會銜 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5.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第六十六 第四項,不在此限。

  6. 2015年2月4日 ·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 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 主任執業證。

  7. Article 31 The jobsite directors shall have any of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nd shall be evaluated as qualifi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cquire certificates of technician Grade A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under technical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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