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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5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2.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辦理登記,並應依本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限制。

  3.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4.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釋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8060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的。 故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 」,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

  5.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Print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第 35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41 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第 7 條.

  6. Article 35 The full-time engineer of 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following affairs: 1.Review construction plans, and sign or seal after approval. 2.Sign or seal the commencement and completion reports and the work inspection report form.

  7. 2015年2月4日 ·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 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 主任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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