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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辦理登記,並應依本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限制。

  3.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4. 營造業法第41~44監督及管理 -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

  5.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Print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41 .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第 7 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 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 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 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6. 主旨:有關本部 93 年 2 月 20 日台內營字 0930082168 號函釋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 35 條第 5 款及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 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7.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 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8. 2015年2月4日 ·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 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 主任執業證。

  9. planpe.pcc.gov.tw › prms › explainLetter政府電子採購網

    說明: 一、近日技師公會陸續反映自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開始得依營造業法規定採逐案簽章以來,時有丙等綜合營造業未能核實執行技師簽章工作,甚至有發現某技師1人辦理500餘案件之情形,影響中小型公共工程之執行,工程品質堪慮。 二、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機關工程得採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簽章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本案執行上主要有兩大問題,其一為「丙等營造業未確實委託技師辦理」,其二為「部分技師簽章案量超量異常」。 分別研議改進措施如下: (一)「丙等營造業未確實委託技師辦理」部分: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10. Article 41 When the project director or the sponsor department performs examination, inspection or acceptance check of the works, the full-time engineer and the jobsite director shall arrive upon the scene to provide explanation, and the full-time engineer s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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