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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 ...

  3. 營造業法 EN. 41 .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

  4.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前項評鑑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並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 ...

  5.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6. 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1條規定:「(第1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7.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 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 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 ...

  8.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釋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8060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的。 故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 」,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

  9. 二、按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所稱「查驗」係指政府工程採購時工程主辦機關之查驗,其內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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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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