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第 8 條 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

  2. 營造業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3. 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申請書. 主旨: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辦理綜合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事項。 類別: [營建工程科] 相關檔案. 113淨值申報檢附資料. (390.37KB).pdf. 113年度淨值申報申請書. (9.29KB).odt. (32.5KB).doc. 113年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 (附件一)一工程一張. (13.04KB).odt. (44KB).doc. 113年承攬總額結算表 (附件二)-總表,一工程一欄. (14.98KB).odt. (47KB).doc. 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CC1) (369.5KB).doc. 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CC1) (58.74KB).odt. 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 (CE1)

  4. 申報營造業淨值完工切結書. 下載. 授權作業. ※111年度開始,健保卡授權登入暫停使用,開放時間另行通知. 健保卡. 授權登入. 按此前往. 同步. 營造廠資料. 按此前往. 相關連結. 申報專區. 按此前往. 憑證管理中心. 按此前往. 工商憑證. 管理中心. 按此前往. ::: 網站導覽. 本網站依無障礙網頁設計原則建置,網站的主要內容分為二大區塊: 1. 上方功能區塊、2. 中央內容區塊。 本網站的快速鍵﹝Accesskey﹞設定如下: Alt+C:中央內容區塊,為本頁主要內容區。 Alt+G:網站導覽內容。

  5. 一、營造淨值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檢視表. (二)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或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SC1. (三)前ㄧ年或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及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影本。 (四)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影本(申報之工程影本即可,手冊工程記載內容應於開工時填載工程項目及定作人加蓋印鑑)。 (五)1.建照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許可證明影本 (影本全部及包含已加註開工時間之紀錄表※土木工程免附) 。 2.工程合約影本(影本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地點、金額、工程明細或估價單、追加減應檢附相關證明)。 (六)發票影本(影本須加蓋開立發票廠商之發票章)。

  6. 法令依據: 營造業法第23 條規定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自行至臺中市新建工程處下載區下載表格 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每年 6 月~7 月) 應申報工程:承攬工程手冊中 111.5.31 止 未完工 之工程。 檢附文件:(請依序檢附) 營造業( 綜合/ 土木/ 專業) 申請登記函(CC1/CE1/SC1)。 (蓋公司大小章) 營造業( 綜合/ 土木/ 專業)登記證書。 (影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 所有承攬工程手冊。 ( 有附冊者須全部檢附) 110 年度( 前一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損益表)影本、資產負債表影本。 (蓋公司大小章) 111 年度營造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申請書。 ( 蓋公司大小章)

  7.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修正說明: 內政部95.12.1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107.8.22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第2條、第4條、第4條之1條文。 內政部109.7.7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908101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之1條文。 內文: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