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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年來消費者營養觀念與日俱增,為提供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邀集學者專家召開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討論會議,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規定,及會議達成之各項共識,以及參酌食品公會、衛生福利部法規委員會審議意見,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全文計十四點,其要點如下: 一、 法源依據。 (第一點) 二、 用詞定義。 (第二點) 三、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標示之內容。 (第三點) 四、 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規定。 (第四點) 六、 包裝食品之每一份量之重量 ( 或容量) 標示規定。 (第五點)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 (第六點) 七、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2. 目前市售產品大多都有營養標示,方便消費者能更快速透過營養標示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SGS提供常見的八大營養標示換算工具,線上換算了解營養素。

  3.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反式脂肪(酸):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二) 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三) 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四 ...

  4.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首頁 (current) 法規及公告查詢. 常用問答查詢. 影片專區. 其他相關資料. 活動報名. 登入. 草案專區.

  5. A:不需要。 例如由消費者自行以塑膠袋盛裝後過秤,再以鐵絲或是壓模機封口之包裝方式,非屬市售包裝食品的範圍,不需要營養標示。 Q2.4:小包裝需要營養標示嗎?客人點餐時隨餐供應之小包裝調味包是否需營養標示? A:1. 最小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 含營養標示),產品如無個別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包裝標示即可。 2.小包裝於餐飲服務時隨餐供應,於店內配餐服務消費者,得免標示之。 Q2.5:如何判定包裝食品應選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或「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來進行標示?

  6. 多項包裝食品或口味共同使用同一營養標示,得以組合併列 格式標示。 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表格框橫向方 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順序標示。 四、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

  7. 如欲提供營養標示,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2條規定辦理。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自願提供營養標示,應如實標示,否則違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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