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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起開徵,民眾如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所屬12個分處及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補發。

  2.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6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本項申請限於納稅義務人未接獲或遺失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出之稅款繳款書。 (2)機車汽缸總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者,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3. 今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4月30,逾期仍未繳納者,每逾3日要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以後年度經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除追繳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4. 如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遺失或因故未收到,可憑車牌號碼或行車執照至各監理單位窗口申請補發。 利用傳真、通信或E-Mail至各監理單位補發。 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超商之多媒體機台補單繳納。

  5.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今 (112)年5月5日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 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後列印繳納,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稅款,亦可直接登錄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 ...

  6.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進行本處線上稅單補印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 (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蒐集之類別: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

  7. 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單,怎麼辦?. 透過電話、郵寄、臨櫃、視訊,以身分證,向車籍所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補發,亦可至該機關派駐監理機關櫃檯申請補發。. 若為開徵期間,除上開方式,亦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驗證身分,透過下列方式申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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