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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布單位. 物品管理手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11500482A號函修正). 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各機關經管圖書之管理及毀損滅失等事宜. 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關閉. :::

  2. 物品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106 年9 月7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61500213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 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與庫存情形,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 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3.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 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 ,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4. 物品管理手冊問答集. Q1: 物品與財產如何區分? A1: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4 點,物品係金額未達新臺幣1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2年之設備、用品等;財產依財物標準分類定義,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圖書館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Q2: 機關採購之物品是否均須列帳管理? A2:基於各機關物品態樣甚多,如即購即用之食材、辦理活動所需一次性耗材等,並非每項均需列帳管理,機關應先行評估有無存管之必要,依物品管理手冊第16 點,就有存管必要之物品辦理後續登記列帳事宜。 Q3:依物品管理手冊第16點,物品增加倘有存管之必要,應辦理登記,請問認定「有存管之必要」權責單位為何?

  5. 物品管理手冊::: 首頁 主要業務 政府會計 財物標準分類 財物標準分類 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發布單位: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公文(PDF) 目次(PDF | odt)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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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96 年12 月13 日院授主會字第0960007330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 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7. 物品管理手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11500482A號函修正 . 第一章 總則 .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其性質、效能及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8. 2020年8月11日 · 物品管理手冊【行政院主計總處】是一份指導各機關單位如何有效管理物品的規範文件,內容包括物品的分類、採購、保管、盤點、報廢等程序。本網站提供物品管理手冊的最新版本下載,並附有相關法規和常見問答,方便各單位參考和遵循。

  9. 物品係接受捐贈或自其他機關撥交、接管,或由廢品加工製成等方 式而取得者,經辦單位應於取得程序完成後,將驗收文件及有關文 件,送物品管理單位依前點規定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10. 物品管理手冊及問答集修正重點簡介. 行政院近期修正「物品管理手冊」分行中央各機關並副知地方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利機關瞭解修正重點,並蒐整近期外界常見問題,亦配合重新整編「物品管理手冊問答集」,本文就上開修正內容做簡要介紹,以供各界瞭解。 劉欣怡(行政院主計總處專員) 壹、前言. 物品之準據,並供地方政府機關參用。鑒於近年來機關陸續反映物品管理作業相關執行疑義,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切合實務作業需要及本簡化行政原則,於111 年9月6日以行政院函修正本手冊部分規定,並配合重新整編物品管理手冊�. 答集,供機關辦理物品管理作業參考。本文謹就本次物品管理手冊及其問答�. 貳、物品管理手冊研修經過及修正重點. 一、研修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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