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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則所簽證,指環工技師依本規則於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之查核文件執行查核後,根據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於該查核文件、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2. 如旨案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屬建築法所訂之範圍,則應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建築物技師簽證規則)規定辦理實施技師簽證,專業技師執行建築物技師簽證規則所訂簽證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依該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應每3個月向當地

  3.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修正總說明.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二次修正部分條文。. 鑒於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之簽證管理,於實務上有部分作業缺失 ...

  4.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1000096761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5. 2024年11月1日 · 環工技師法規專區. 1. 技師法相關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另開新視窗)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3. 環境部環保法規條文查詢 (另開新視窗) 4.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相關法令釋疑.

  6. 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 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 見之依據。

  7.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000419421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00009676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8.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 本規則所稱簽證,指環工技師依本規則於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之查核. 文件執行查核後,根據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 於該查核文件、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第 3 條 .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 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其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上開. 程序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錄。 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工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 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將辦理情形同時副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委辦前揭業務者,亦同。 第 5 條 . 環工技師之簽證項目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簽證事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應簽證事項。

  10.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修正總說明.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二次修正部分條文。. 鑒於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之簽證管理,於實務上有部分作業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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