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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

  2.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 (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

  3.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 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 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

  4.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 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 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 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求推薦 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說明其重大 獻或績效,必

  5.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教育認證.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法規 ...

  6. 有關「113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計畫」,歡迎有意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備妥計畫書應附文... (詳細內容) More

  7. 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為鼓勵民眾投入環境教育推展,簡化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及展延流程,環保署於112年8月11日修正發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認證審查流程,加速核 ...

  8.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9.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3 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10. 答: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上述6種管道需檢具以下文件: 一、學歷: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二、經歷: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專長: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具體說明文�. 。 五、考試: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 。 六、訓練: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問10:什麼人應該要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教育。」 一、 校所指定之人員於105年前應取得認證。 二、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 至少1名取得認證的全職環�. 定而得補正者,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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