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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2. 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今 (6)日發布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下稱本標準)。. 本標準前經兩次預告,經蒐集各界評論意見並酌予調整後公布,為利各界因應,本標準將提供緩衝期至民國11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整併「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第5條有關 ...

  3.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之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以乾重計)榖類及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 嬰兒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冷凍食品之微生物限量: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4. www.mohw.gov.tw › dl-63772-bca291f1-4ccf-4b4e-8e29-9fc80d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同時含有「鮮即食水產品」、「鮮即食蔬果」、「未全熟蛋」兩種以上之熟食混和即食食品,從嚴合併適用混和生食種類規範之微生物項目。. 大腸桿菌如「陰性」,得不用加驗大腸桿菌O157:H7。. 濃糖果漿( 含還原果汁或天然果汁50%以上,並添加糖,總可溶性固 ...

  5.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6. 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包括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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