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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 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第 1 點 ...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異動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 ...

  3.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 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4.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快捷服務. 新聞與公告. 活動剪影與地政辭典. 相關連結. ::: 首頁. 業務專區. 申辦登記各項資訊. 法令新訊雷達「讚」 最新法令資訊. 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函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2-06-02. 發布日期:112-06-02. 相關檔案. 內政部函. pdf (149.45 KB) 附件1-修正前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pdf (1.95 MB) 附件2-修正後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pdf (2.42 MB) 瀏覽人次:...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5.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三、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四、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五、以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申辦登記者,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 六、非法人之商號及工廠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

  6.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2點規定.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 本與案附正本. (主管建築機. 關核發其備查. 之開業印鑑資. 料正本或影本) 相符,所備查之. 印鑑資料現仍. 為有效,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 任,並簽章;正. 本於核對後發. 還申請人。 (二)委由開業之測量. 技師繪製簽證. 時,應檢附測量. 技師執業執照影. 本、測繪業登記. 證影本及簽證報. 告,影本應由測. 量技師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 所登記之資料仍. 為有效,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 任,並簽章。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二點修正規定.

  7.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4 筆.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第 1 點 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第 2 點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第 3 點 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第 4 點 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8. 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 其申請登記事項,是否屬清算人之職務,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前項代表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 六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 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四十一、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證明. 文件依下列規定: (一)下列文件不得以影本代替: 印鑑證明。 戶籍謄本。 同意書。 切結書。 (二)下列文件應檢附正副本,於登記完畢後,將正本發還申請. 人: 分割協議書。 契約書。 (三)下列文件得以影本代替,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複代理人) 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9.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02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點 、第38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5月27日內政部 (81)臺內地字第8181049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

  10.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三、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四、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五、以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申辦登記者,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 六、非法人之商號及工廠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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