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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2023年8月11日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研判車禍當事人的過失原因上,向來有『絕對路權』和『相對路權』觀念,鑑定覆議委員會應係偏重『絕對路權』的觀念,認為本案既係甲 侵犯被告乙 的路權,即逕認被告乙 並無過失,本院無法
前二項汽車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除屬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外,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六年期間續行計算。
2023年8月11日 · 依照交通部 發布 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覆議 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 [3],辦理車禍鑑定業務的單位有二,分別是「監理所」與「直轄市政府」,因此在申請車禍鑑定的時候,若車禍發生地是在直轄市,鑑定會就是「XX市 [4]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若不是在直轄市,就會是由「XX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5]」來處理。 三、事故肇責的判斷會參考什麼因素? 判斷肇責時要依照什麼因素來做成結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而是由鑑定會委員聽取當事人、事故處理單位、目擊 證人 、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士的報告,再依照鑑定會委員的專業意見做出結論 [6]。
1.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7-1、63、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法規類別 ...
一 般來說, 在車 禍事( 案) 件中, 不管⺠事求償或者刑事追訴( 有人 死傷的場合), 因為肇事者大 多不是故意造成的, 所以需要經過一 個判斷「 是否有過失」的流程,而 這就需要進行「車 輛行車 事故鑑定」( 或稱車 鑑、 事故鑑定)。. 事故鑑定可以由事故當事人 ...
一、申請人應於臨時使用道路日前7日至30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內以網路提出申請。 二、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2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3次。 三、保證金:
1.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2. 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的優質交通環境。. 二 ...
交通部公路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因應配合各機關團體申請於本局轄管省道舉辦活動,維護交. 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令依據:依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 使用。 三、活動性質與申請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 育等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活動舉辦原則應向各.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再向本局申請路權。 (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筵席等行為,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或「集會遊行法」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活動. ,得免再向本局申請路權。
審查會議成員由本府體育局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如交通局、警察 局、公共運輸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新建工程處、建築管理工程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水利工程處等)代表共同審查,申請為 D級路線時,則邀請新北市政府參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