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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20200715. 法規內容.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八十三條。 (二)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十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 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法矯署安字第一零五零四零. 零八三六零號函。 二、各級受刑人送入飲食、數量原則如下: (一)一級受刑人: 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惟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 之飲食(會客菜)乙次,每次以二公斤為上限。 (二)其餘級數受刑人: 依前規定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辦理,符合接見條.

  3. 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 (一)、 外界送入金錢時間,08:00至11:45,13:30至16:45。. (二)、 外界送入金錢,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份。. (三)、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四 ...

  4. 監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 ...

  5. 依前規定收受家屬或親友 送入之飲食(會客菜)辦 理,符合接見條件者,每 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 送入之飲食(會客菜) 乙 次,每次以二公斤為上 限,惟三級受刑人符合接 見條件同一日接見第二次 者(續見),第二次接見不 再受理家屬或親友送入飲 食(會客菜)。

  6.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暨監獄及看守所辦理外界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訂定。 為防止夾帶 ( 藏 ) 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健康及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規定如下:

  7.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8.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 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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