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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2.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8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94 條. 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7、32 及 33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612 號 ...

  3. 監獄行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4.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大法官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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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 目的。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 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 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

  7. www.president.gov.tw › File › Doc監獄行刑法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 行之目的。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 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 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