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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監獄係透過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以達應報、嚇阻、防衛社會及教化矯正,降低再犯之功能。. 我國自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由國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監獄行刑法( 以下簡稱本法)全文九十八條條文後,期間於四十三年 ...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2. 為促進人權保障,明確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間之權利義務,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法務部研議完成「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監刑法草案及羈押法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11)日審查通過。

  3.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 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員 視 察監獄,每季至少一 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 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 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 正學校、監獄。 第五條 法務部應員巡察 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 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 一、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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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受刑人之權益保障,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立法目的在使監獄行刑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以兼顧受刑人之受教權及國際公約關於成少分離之意旨。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 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之規定,以保障人權。

  6.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 監獄行刑法 EN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3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56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02)2191-0189

  8. 法規名稱: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 法。第 2 條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2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