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Article Content

      The terms used in the Act and in these Enforcement ...

    •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2. 第 1 條.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3 條.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 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 第 4 條. 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 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5 條

  3.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騷動,指受刑人聚集三人以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遂行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其規模已超越一般暴行或擾亂秩序,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尚未達暴動所定之情狀者。. 前二項情形是否達於本法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3 條.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 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 第 4 條. 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 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5 條

  6.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 監獄行刑法 EN
  7.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8.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