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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0月31日 ·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

  2. 直系親屬在民法中的正式稱呼為 直系血親,有兩種條件: 己身所從出. 白話的說法就是「生下自己的人」,也就是父母。 但直系血親也包含了「生下父母的人」、「生下祖父母的人」等 一路向上串連的親屬。 從己身所出. 就是「自己所生下的人」,不過和「己身所從出」的定義一樣,不只是自己的子女, 一路向下延伸的親屬 (如: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也都算是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 V.S. 旁系血親. 根據 民法§ 967 第 2 項 的定義,只要 不屬於直系血親的範圍,但又 和自己血脈同源的親屬,就屬於旁系血親。 舉例而言,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的直系血親,但和自己一樣是父母所生,所以就屬於旁系血親的範圍。 親等怎麼記算? 另一個關於親屬關係的問題則是親等的計算,根據 民法§ 968 規定,親等的計算方式如下:

  3. 針對血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 1.直系血親 白話來說,就是以自己為準,往上看指生出自己的人,往後看指自己生出的人(比如兒女、孫兒女以下)。

  4. 直系血親分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己身所從出」的親屬,也就是生下自己的人及向上延伸生下父母的人等等,例如:祖父母、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從己身所出」,也就是自己所生下的人及向下延伸子女生下的人等等 ...

  5. 1、直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此類親屬關係。 2、旁系:指直系以外之親屬。 3、血親:具有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及法律上血緣聯繫(收養)之親屬。 4、 姻親:指血親之配偶,如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之血親,如丈夫或妻子之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 親等計算方式參考下方家庭關係圖,圖中的一條線即代表一個親等,舉例說明: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姐姐為二親等 (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姐姐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 (3)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 (我到母親為一親等,母親到外祖父母再一親等,外祖父母到舅舅為再一親等,舅舅到表姊弟再一親等,加起來為四親等) 。 (4)父親與外祖父母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一親等。

  6. 針對 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 以及旁系 。 (⼀)直系⾎親 ⽩話來說,就是以⾃⼰為準,往上看指⽣出⾃⼰的⼈(不只A的⽗⺟親B、C,也包括祖⽗⺟K、L、外祖⽗⺟

  7. 直系血親在親屬關係上是「縱向」的直線關係。. 旁系血親則是「非直系血親,但是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在血緣系統上,呈水平關係)橫向聯繫)的親屬。. 1.大嫂:血親(兄)的配偶 ️旁系姻親 2.配偶的血親:公婆、岳父母 ️直系姻親 3.配偶的血親的 ...

  8.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9. 2024年8月9日 · 1.親屬之分類,以有無 血緣 關係為區分,可分為血親、姻親,再以血緣傳承直接與否,又可分為直系旁系血(姻)親。 2.依民法親屬篇規定,親等計算方式如下:

  10.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