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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區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後,管委會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下稱主委),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在管委會因執行公共事務而涉訟時 (本法第38條),主委即為法定代表人。 又管委會之成員於本法中僅定有主委一職,其餘之職務則得由規約加以訂定,而依本法第36條之管委會法定職務 (以下詳述之),通常會設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機電委員、庶務委員等職務。 最後,管理委員 (含主委)之任期,依本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任期為一年,主委、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僅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則無限制,連選得連任,但區權人 ...
      pinsinlawfirm.com/社區管委會於實務上運作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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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法律上,主委代表全社區,主委要必須概括承受管委會所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責也在內! 權力固然大,但是為了讓社區及住戶更好才是。 更應本著服務社區的態度,而非濫用職權、頤指氣使,不過,話說回來,當社區的主委或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社區裡的事務很多都是吃力不討好,住戶有時也該多多體諒主委,共同為社區努力,社區才會更美好。 管委會的職責到底是什麼呢?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3. 2024年7月9日 · 取得報備證明後的社區可以用「管理委員會」的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專戶」,用以存放社區管理費或公共基金,除了可避免用個人戶頭申請存放而被據為己有等風險,專戶內公共基金或管理費衍生之孳息,依法還可以免納所得稅!

  4. 2022年3月14日 · 管委會職責定義. 集合住宅中各住戶間關係緊密、住戶眾多,為了提升居住品質及安全、增進共同利益,專責處理的專業組織體—管委會即應運而生,負責就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及彼此間相鄰關係之維持。 公寓大廈中最高決策機關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管委會的職責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即執行區權人決議的事項,及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協調糾紛等。 這些職權是基於法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而來,因此在執行公共事務時,即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之決議,行使職務。 管委會失職後,如何控告管委會. 若管委會對於共有部分疏於管理或維護時,將可能對居住於社區的住戶甚至他人造成危害,例如外牆磁磚剝落砸傷住戶,或是電梯未維修故障導致人員傷亡。

    • 成員及任期
    • 職務及權能
    • 開會時間及次數
    • 各委員之職務分配與變動
    • 小結

    所謂管委會,是指為執行區權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本法第3條第9款)。由此可知,管委會內之委員應由住戶(不一定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擔任,其等之選任由召開區權人會議並載明於開會通知(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法第30條第2項),再由全體區權人決議為之(本法第29條第2項)。 於區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後,管委會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下稱主委),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在管委會因執行公共事務而涉訟時(本法第38條),主委即為法定代表人。又管委會之成員於本法中僅定有主委一職,其餘之職務則得由規約加以訂定,而依本法第36條之管委會法定職務(以下詳述之),通常會設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機電委員、庶務委員等職務。 最後,管理委員(含...

    管委會之職務,依本法第36條之規定如下: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本法第3條第9款、第37條)。 2.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本法第10條第2項)。 3.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4.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本法第8條違反特定範圍使用之限制、第9條共用部分之使用違反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第15條專有部分之使用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第16條住戶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6. 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維修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必須進入他住戶專有部分時)之協調。 7.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如本法第21條收繳管理費等)。 8. 規約、會議記錄、使用...

    管委會為公寓大廈執行業務之常設合議制機關,雖本法並未明定管委會應開會之次數及頻率,惟管委會仍宜定期於一至二個月開會討論執行業務,以免其他住戶向主管機關舉報管委會怠忽職守,而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誠如上述,管理委員係由區權人會議所選任,待全體委員選出後再召開管委會推舉主委及各專職委員。是以,各委員之職務分配與變動,原則上應由管委會內部自行討論決定之,而若有委員因故去職(本法第29條第2項區權人會議決議解任、第29條第4項任滿解任或自行辭職、喪失住戶身分等),則管委會得視情形調整各委員職務,尚非法所不許。

    綜上所述,區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分別為公寓大廈組織之意思機關及管理機關,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有諸多之規定來規範會議之召集、決議、通知及報告、權責等事項,以利社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故召集人、管委會乃至於各區權人、住戶皆應對此有所認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並完善住民自治之各項事宜。

  5. 2019年12月18日 · 公寓大廈法律-選出的管委會委員不願就任,該怎麼辦?. 2019-12-18. 許多人把管委會職務視為屎缺,能避就避,不過許多社區會有不成文的默契,管委會的工作是住戶輪流擔任的,如果有人尚未當過管委會的委員,投票時可能會優先投給這些住戶。. 不過有些住戶 ...

  6. 2021年9月19日 · 根據社區規模,會設置各種功能的委員,最常見的配置是: 主任委員:以住戶代表身分,與廠商進行蓋章簽約、審核公告與蓋章。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委,也會有蓋章負責事項。 財務委員:物業公司通常會協助為社區資產作收支帳目,協助審核與蓋章。

  7. 「管理委員會」既然如此重要,民眾居住於公寓大廈等社區自有認識「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與法律所課予之義務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1. 社區主委法律責任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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