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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疑義問答. (107 年3月修正) 壹、私募制度之意義. 一、何謂私募? 答:所稱私募,謂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43 條之6 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簡言之,係指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向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7 條第2項。 二、何謂募集( 公募)? 答: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對非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應先經本會申報生效,始得為之。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2 條第1項。 貳、私募有價證券之主體及對象. 三、私募有價證券之主體為何?

  2. 問答集 政風園地 雙語詞彙 證券期貨資料雲平台 臺灣證券期貨虛擬博物館 證券期貨市場開放資料 ... 3.有價證券私募疑義問答 發布日期 2018-03-30 下載次數 15485 檔案格式 3.有價證券私募疑義問答 編號 4 ...

  3. 所謂有價證券私募制度,係指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向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而不須事先經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此制度可增加企業籌資管道、便利企業利用併購方式進行快速轉型,協助企業再造與降低籌資成本。 有關有價證券私募程序,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對特定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強制股權分散」、同法第一三九條第二項「有關上市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之規定」及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一項至三項「有關原股東與員工優先認購新股規定」之限制。 至於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只需經董事會決議後,即可辦理,故得免召開股東會以決議進行私募。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規格和一般股票有什麼不同? 答: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方式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股票印製規格規定印製外, 應於股票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股票、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

  6.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修正對照表(106.10.19 修正)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八、私募基金應募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第1 項第2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係指符合本會99 年9 月3日金管證投字 ...

  7. 答: (一) 依本會111年1月20日金管證字第1100365499號令,為瞭解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之目的、資料運用範圍與共享模式及對所營業務之影響等,倘資料共享之雙方或其中一方為證券期貨業者,證券期貨業者應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請。 (二) 如資料共享之雙方均為證券期貨業者時,應協調由一方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請送件。 資料共享之一方如為證券期貨業、另一方為銀行或保險業者,銀行、保險業者雖毋須向本會申請,惟證券期貨業者如為首案依旨揭令規定辦理之資料共享,仍應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請並經核准後,雙方始得辦理。

  8. 1.私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私募單位價 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私募對象、應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