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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 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 .五者不計 ...

  2.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 102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二、酒:5公升。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09-12-21 更新日期:109-12-21 點閱次數:13527.

  3. 6.民眾可否產製供自用之菸酒? 答: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定有罰則;至產製菸酒供自用者,為符民情,如未逾一定數量,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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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財政部國庫署.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 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 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 ...

  6.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 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
  7.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8. 發文字號:台財字第09903504870號. 主旨:修正「產製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產製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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