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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2. 一、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二、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3. 稅捐稽徵法. 稽徵.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或遭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0318) 更新日期:111-11-08. 1.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惟依稅法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上開稅捐之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4.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5. 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6.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361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1條. 2.中華民國68年8月6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3862號令增訂公布第48-1條條文. 3.中華民國79年1月24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 ...

  7. 稅捐稽徵法. Q1: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何? A1: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Q2:核課期間之起算方式為何? A2: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8.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更新日期:112-05-10.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得實施下列稅捐保全措施,但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另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

  9.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 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10.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而限制其出境與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規定為何?. (0320) 更新日期:111-11-08. 1.限制出境之規定如下:. (1)自104年1月1日起,限制出境案件除維持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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