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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財政部依本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 ...

    • 編章節

      稅捐稽徵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所有 ...

    • 第 44 條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 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 ...

    • 條號查詢

      稅捐稽徵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所有 ...

    • 沿革

      稅捐稽徵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 ...

    • 友善列印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 ...

    • Tax Collection Act

      Article 35-1 With regard to the taxes leviable and ...

  3. 35 .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四、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前項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4. 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全國法規資料庫

    稅捐稽徵法第35條條文及其相關規定

  5. 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 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 ...

  6.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7. 一、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案例:A貿易公司於110年3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3-4月份並未申購發票,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 ...

  8.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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