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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或以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不適用之。

  2. 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3.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

  4.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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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204555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本規則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21980號令發布,定自98年4月13日施行)

  7. 稅籍登記規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0號 令 法規體系 ...

  8. 料核准稅籍登記後,並於 核准函提示營業人自核 准稅籍登記日起 15 日內 向國稅局補辦網路銷售 應登記事項。 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稅 籍登記時主動登載網路 銷售應登記事項。 112.1.1 以後辦妥稅籍設 立登記且其後始從事網 路銷售。(登記規則 8 I 、II) 111.12.

  9. 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 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

  10. www.ntbt.gov.tw › multiplehtml › 1fe462f6be684880a65808d637015ea8稅籍登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一、稅籍登記規則 (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稅籍登記申請書表格式 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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