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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固定污染源 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 經濟發展的同時,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不容小覷,為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降低污染排放行為,依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氣污染防 ...

  2. 經濟發展的同時,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不容小覷,為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降低污染排放行為,依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

  3. 業者已確定於空污費申報系統完成SOx、NOx及VOCs及粒狀污染物等「步驟一、線上申報」後,進入「步驟二、繳費單申報」操作。 進入繳費資訊登錄畫面後:

  4. 經濟發展的同時,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不容小覷,為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降低污染排放行為,依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

  5. 經濟發展的同時,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不容小覷,為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降低污染排放行為,依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

  6. 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繳款單,並將前季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

  7. 經濟發展的同時,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不容小覷,為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污染者主動降低污染排放行為,依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

  8. 環境部說明,因應2050淨零排放路徑推動廢棄物資源循環燃料化可能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已前於113年6月20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 強化空污即時監測,環境部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2項修正草案,強化污染防制工作. 環境部於113年8月21日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

  10. 為確保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網站服務之穩定性,並配合數位發展部核發網站安全憑證效期更新,本系統於11月27日後將以新網域上線,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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